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广西水利水电工程质量检查员及见证取样员管理规定

广西水利水电工程质量检查员及见证取样员管理规定

为进一步规范水利水电工程建设质量管理,确保工程安全与可靠运行,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水利水电工程特点,特制定广西水利水电工程质量检查员和见证取样员管理规定。

一、总则
水利水电工程质量检查员和见证取样员是工程质量控制的重要岗位。质量检查员负责对工程施工过程、材料及构件质量进行监督检查;见证取样员负责对工程材料、半成品及成品取样过程进行监督,确保样品真实性和代表性。本规定适用于广西行政区域内所有水利水电工程项目。

二、任职资格与职责
(一)质量检查员

  1. 任职资格:须具备水利水电工程或相关专业大专及以上学历,持有水利行业质量检查员资格证书,并具备两年以上相关工作经验。
  2. 主要职责:
  • 对施工材料、施工工艺及工序质量进行检查;
  • 发现质量问题及时提出整改要求并跟踪落实;
  • 参与隐蔽工程验收并记录检查结果;
  • 配合质量监督机构开展检查工作。

(二)见证取样员

  1. 任职资格:须具备工程或检测相关专业中专及以上学历,持有见证取样员岗位证书,熟悉取样标准及规程。
  2. 主要职责:
  • 监督材料、试件取样过程,确保符合规范要求;
  • 对取样样品进行标识、记录并护送至检测机构;
  • 防止取样过程中的弄虚作假行为;
  • 配合质量检测及验收工作。

三、管理与监督

  1. 质量检查员与见证取样员应由项目法人或施工单位聘任,并报项目质量监督机构备案。
  2. 实行持证上岗制度,定期参加继续教育培训,确保知识技能更新。
  3. 对履职不力、违反规定的,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、暂停执业或吊销资格证书处理;造成质量事故的,依法追究责任。

四、附则
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,由广西水利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。原有相关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,以本规定为准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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更新时间:2025-10-29 02:27:45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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